《三十五举》 第三页(共三页)
二十九举曰:多有人以款识字式作印,此大不可,盖汉时印文不曾如此,三代时却又无印,学者慎此。...
三十举曰:道号,唐人虽有,不曾有印,故不可以道号作印用也。三字屋匾唐却有法。
三十一举曰: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,不可映带者,听其自空,古印多如此。
三十二举曰:凡印仆有古人印式二册,一为官印,一为私印,具刻所以实为甚详,不若啸堂集古录所载只具音释也。
三十三举曰:凡名印不可妄写,或姓名相合,或加“印”、“章”等字,或兼用“印章”字曰“姓某印章”,不若只用“印”字最为正也。二名可回文写,姓下着“印”字在右,二名在左是也。单名者曰“姓某之印”却不可回文写。若曰“姓某私印”,不可印文墨,只宜封书,亦不可回文写。名印内不可着“氏”字,表德可加“氏”字,亦当详审之。
三十四举曰:表字印只用二字,此为正式。近人欲并加姓氏于其上,曰“某氏某”,若作“姓某父”,古虽有此称,系他人美己,却不可入印。人多好古,不论其原,不为俗乱可也。汉人三字印,非复姓及无“印”字者,皆非名印,盖字印不当用“印”字以乱名耳。...
三十五举曰:诸印文下有空处,悬之最佳,不可妄意伸开,或加屈曲,务欲填满。若写得有道理,自然不觉空也。字多无空,不必问此。